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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2-02        阅读量:

单 位:人事处

各单位:

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办理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13]2号文),我校自2013年8月起已为全部职工登记参加省直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计算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为计费依据,单位缴费,个人无需缴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有职工出现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有问题请与人事处劳资科联系,联系电话:39322791。

附件:

1:申报工伤有关要求

2:工伤认定申请表

人事处

2013年11月28日

发布单位:学院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2 1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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